河北廊坊:“老賴”違約反被庇護 巨聯人財兩空蒙冤至今

河北廊坊:“老賴”違約反被庇護 巨聯人財兩空蒙冤至今

來源:中國網 發佈時間:2017-08-16 21:26:47

一共為期兩年的租賃合同,雄飛公司僅僅支付瞭三個月的租金之後就音信杳無,惡意拖欠租金至今。這期間,廊坊市廣陽法院相關院領導帶頭非法解封瞭此前已經凍結的雄飛公司賬戶。在我將雄飛公司上訴至廊坊市廣陽區法院期間,我竟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之下先後兩次成為山東諸城法院與深圳福田區兩個關聯案件的被告人。蹊蹺的是,這兩個案件竟是由與此案毫不相關的雄飛公司拿出來的。山東諸城與深圳福田區法院均省略掉瞭開庭通知與判決送達等一系列法定程序,這其中貓膩重重。更具戲劇性的是,山東諸城的調解書中認定的基本事實是:北汽福田代替巨聯向國銀公司償付瞭融資租賃款。但是,之後國銀公司又在深圳法院起訴巨聯公司,以欠付融資租賃款為理由,要求收回國銀公司的兩臺泵車。赤裸裸地打瞭這份《民事調解書》的臉。 廊坊市巨聯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屈俊強回想起整件事件先後一系列疑點,深感自己遭受重大冤屈。

廊坊市廣陽區法院為何會違反法定程序冒天下之大不韙解封已經被查封的雄飛公司資產賬戶?還是由該院相關院領導親自出馬帶隊?廊坊市廣陽區法院與滿城雄飛公司私下是否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山東諸城法院的調解書與深圳福田區法院的起訴書在該案中用意何在?為何被告巨聯公司均不知情,又為何兩地法院的判決書相互矛盾。

一系列的陰謀出於誰之手?真相到底是什麼?

圖片說明:聯銘、巨聯與國銀三方《融資租賃合同》

雄飛 合同到期拒不履行約定

2012年3月14日,廊坊市巨聯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巨聯公司 ,法人:屈俊強)將兩輛泵車(型號分別為BJ5293THB-1和BJ5410THB-1)出租給滿城縣雄飛建材有限公司(下稱 雄飛公司 ,法人代表:任偉),租期24個月,兩輛泵車的月租金分別為68750元、150000元。上述兩輛車由巨聯公司從河北聯銘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手中通過融資租賃的形式購買(2012年5月1日,巨聯、河北聯銘(聯銘替巨聯做擔保)和國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簽訂瞭《融資租賃合同》,約定國銀租賃負責將兩輛泵車的車款一次性付給北汽福田公司,這之後,巨聯再以分期還款的方式將剩餘車款按月還給國銀租賃。)河北聯銘為出賣人,國銀融資為出租人,巨聯公司為承租人,三方是融資租賃關系。

合同簽訂後巨聯公司按照約定如期將兩臺泵車交付給雄飛公司。然而,雄飛公司僅支付給巨聯公司三月租金,剩餘租金以各種理由拖延至今,且占用兩臺泵車至今拒不返還。

圖片說明:滿城雄飛公司的租金支付表

圖片說明:雄飛公司與巨聯簽訂的租賃合同。

這期間,巨聯公司負責人屈俊強多次找雄飛公司索要未果。

對於拖欠巨聯公司租金的事實,雄飛公司並不否認,先後兩次對巨聯公司做出說明。

2013年3月12日,滿城雄飛公司在還款計劃中明確表示,截至2013年3月31日,還一期銀行貸款,本息合計218750.00元。以後每月還款兩期,直至還清。

2013年6月28日,雄飛公司法人代表任偉對雄飛拖延巨聯公司租金一事專門做瞭《欠款說明及承諾》,在承諾書中承認瞭違約未繳納兩臺泵車租賃費的事實, 截止到2013年6月28日,我公司應繳16期租賃費,因工程匯款困難造成我公司隻繳納瞭三期租賃費,並計算出逾期金額為2843750元,並承諾逾期租賃費及違約金會在2013年10月30日前全部還清,同時承諾自2013年7月起每月按期繳納租賃費,絕不拖延。

這之後,雄飛公司仍未兌現承諾,繼續惡意拖欠巨聯公司巨額租賃費用。

圖片說明:滿城雄飛公司對巨聯做出的欠款說明

2014年5月28日,在雙方簽訂的合同到期以後,巨聯公司向廊坊廣陽區法院提起訴訟(2014廣民初字第991號),稱因雄飛公司在租賃期內應支付24期租金但實際支付瞭三期,雄飛公司與巨聯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為雙方自願簽署,且雄飛公司一直在事實上使用租賃物,也給付過三個月的租賃,合同已經成立並實際履行。因此,雄飛公司的行為構成違約,巨聯公司要求雄飛公司及其擔保人趙莽返還泵車、付清欠付租金並承擔違約責任。

巨聯公司負責人屈俊強表示,雄飛公司在與巨聯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第八頁第十條有明確約定,租期屆滿以後兩臺泵車可以轉讓給雄飛公司,但是有償轉讓,並非無償的。同時約定,2012年3月,巨聯公司對兩輛泵車取得所有權(合同第四頁第三條)。

熟悉此案的法律專傢表示,融資租賃合同的本質特征是為瞭融資,一般約定租期屆滿後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本案《租賃合同》則明確約定瞭租賃物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巨聯公司。另外還約定,在承租人付清全部租金及合同項下所有款項的前提下,承租人才可以購買租賃物(價款雙方另行協商)。顯然,本案是純粹的租賃合同關系。雄飛公司違約顯而易見。

讓巨聯公司倍感意外的是,自己的正當訴求於2014年11月20日被廊坊廣陽區法院駁回。巨聯公司不服,將此案上訴至廊坊中院,中院下發(2015)廊民二終字第286號,撤銷2014廣民初字第991號民事判決,發回廊坊市廣陽區法院重審。2016年6月10日,廣陽區法院再次下發(2015)廊廣民初字第3338號判決書,再次將巨聯訴訟請求駁回。巨聯再次將雄飛公司訴訟至廊坊中院,開庭後拖延至今未果。

據瞭解,該案立案至今已經三年有餘,嚴重超過法定審限。

這本來是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一個合同糾紛案,雄飛與巨聯雙方有簽訂的租賃合同、有雄飛公司欠付租金的事實(雄飛公司出具過的公司蓋章文件及法人簽名的欠款證明)。最後卻被廣陽法院駁回,理由竟是一份山東諸城法院在2013年做出的(2013)諸商初字第833號《民事調解書》,該調解書聲稱滿城雄飛已經代替巨聯公司向北汽福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承擔瞭代償責任,故對巨聯不再負有給付租金的義務。

對於這份從 地底下 冒出來的《調解書》,廊坊市巨聯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屈俊強表示既不可信也不知情。

在巨聯公司訴雄飛公司的合同糾紛一審案中,在雙方合同真實有效,而且已經實際履行,欠款手續齊全的前提下,法院庭審根本沒有考慮巨聯公司的意見和證據,對該案最重要的事實 雙方合同的真實性和有效性未做出有效認定,對於雄飛欠付巨聯的租賃費也沒有依法做出認定。而是把問題故意扯到瞭巨聯與國銀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巨聯與國銀之間的事實與本案無關,完全可以走另案訴訟途徑。 屈俊強表示。

事實正如上述所言,廊坊中院也是在對本案客觀調查後認為一審廣陽法院存在問題,所以才發回重審。令人扼腕的是,再次發回重台中空氣污染簽證審廊坊市廣陽區法院依然沒有對雄飛公司與巨聯公司的租賃合同做出有效認定,無限期拖延至今。

個中真相耐人尋味。

廣陽區法院非法解封雄飛賬戶

在巨聯公司到廊坊市廣陽區法院立案完成以後,為避免雄飛公司轉移財產、逃避給付義務,巨聯公司第一時間向廣陽區法院做出財產保全申請,要求凍結滿城雄飛公司銀行存款700萬元或查封、扣押與凍結其相應價值的財產或債券。而廊坊市廣陽區法院也在2014年5月29日就對雄飛公司下達瞭查封裁定,對其賬戶進行瞭查封。

意外的是,原本事實簡單明瞭符合法院查封裁定的一個案子卻受到瞭人為幹預。

據瞭解,在廊坊市廣陽區法院對雄飛公司下達查封裁定的第二天(2014年5月30日),廣陽區法院副院長李一為就開始插手本案,在根本沒有核實事實真相的情況下就親自帶隊要求本案的主辦法官馮學森去保定(雄飛公司所在地)對已查封賬戶予以強行解封。

圖片說明:廊坊廣陽區法院的違規解封裁定書

解封時法院的解封裁定還沒正式下達。直到接近一個月以後的6月23日,廊坊市廣陽區法院的(2014)廣民初字第991號解封裁定才下來,內容為因滿城雄飛以其十二輛重型專業作業車做擔保,裁定解除對滿城雄飛700萬元資產的查封。

熟悉此案的法律專傢表示,依照法定程序,法院要先做出解封裁定之後再予以解封。但該案的解封裁定居然是在解封事實行為發生之後才下達,完全不符合法定流程。

在雄飛公司賬戶被解封後,巨聯公司反而成為被查封對象。

整個事件發生逆轉

2014年6月6日,廊坊廣陽區法院對廊坊市公安局車管所下發瞭(2014)廣協字第991號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查封巨聯公司的三輛福田牌重型專項作業車。

讓人生疑的是,2014年6月17日,在雄飛公司給廊坊市廣陽區法院提交的《解除查封裁定申請》中,作為擔保物的十二輛攪拌車均為貸款購買有抵押、使用多年的廢舊車輛,法律明確規定已抵押的財產不允許再次抵押,這些車輛計算折舊後參與價值總共不到一百萬元,與巨聯公司申請保全財產金額相差600萬元。

這樣的擔保根本無法確保巨聯公司實現債權。

廊坊市廣陽區法院為何會認可該申請?

巨聯公司負責人表示,廣陽區法院此前查封的巨聯公司賬戶經常有大額資金往來,解封後雄飛公司賬戶往來資金全部被轉移,這直接導致巨聯公司的財產保全申請落空,合法財產權益遭受重大侵害。此前巨聯公司多次請求廣陽區法院對涉案的兩輛泵車采取扣押措施,但一再遭到法院拒絕。導致的現狀便是,滿城雄飛公司一方面長期拒付應該繳納的泵車租金,另一方面在租期早已結束的情況下還繼續使用歸巨聯公司所有的泵車賺錢。

天理何在!?

廊坊市廣陽區法院為何敢公開違反法定程序解除巨聯公司的財產保全反而為 老賴 雄飛公司大開財產轉移之門?巨聯公司負責人對法院表現出來的包庇偏袒行為充滿質疑。

另據本案知情人士透露,雄飛公司多次在公開場合表示,該公司和廊坊市中院的苑三國院長(系保定人,曾任職保定法院副院長)有非常深厚的交情。在本案發回廣陽區法院重審以後,該院長到廣陽法院視察工作時還曾當著幾位廣陽法院院領導的面詢問巨聯公司和滿城雄飛租金拖欠案件的進展情況和處理結果。

從地底下 冒 出來的調解書

廊坊市廣陽區法院在對雄飛公司的賬戶解封之後,雄飛公司於2014年10月在廣陽區法院一審庭審時拿出一份山東諸城法院的(2013)諸商初字第833號《民事調解書》,該調解書表示,原告北汽福田於2013年10月18日向諸城法院提出訴訟和財產保全申請 。聲稱滿城雄飛公司已經代替巨聯公司向北汽福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承擔瞭 代償責任 ,故對巨聯公司不再負有給付租金的義務。這之後2014年5月10日,北汽福田又申請追加滿城雄飛為被告,與此同時又申請撤銷被告巨聯公司。

如此一來,將巨聯公司知情權與應訴權全部剝奪。

巨聯公司負責人表示,公司享有所有權的兩臺泵車原本是從深圳國銀公司通過融資租賃方式取得的,在巨聯、國銀公司與聯銘簽訂瞭三方融資租賃合同以後,國銀公司就將這兩臺泵車的購車款項全額給付瞭北汽福田。北汽福田公司在山東諸城法院起訴,稱其承擔擔保責任,代替巨聯向國台中毒性化學物質簽證銀公司還清墊付瞭融資租賃款,但該墊付款項沒有任何證據材料證明。然後,在巨聯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雄飛公司又到山東諸城法院與北汽福田公司達成調解(雄飛公司又為北汽福田提供反擔保), 替 巨聯向北汽福田公司償還代償款。

北汽福田替巨聯代償、雄飛又向北汽福田 償還 ,一來一回,完全將巨聯公司拋開!

熟悉此案的法律專傢表示,該案件的訴訟材料從未向原告巨聯公司送達。在巨聯公司毫不知情的情況下,福田公司和被告雄飛公司避開巨聯、私下達成瞭調解協議。在這一基礎上制作的調解書對巨聯公司是不具有約束力的。即便福田公司對該筆款項進行瞭墊付,他行使追償權的對象應該是巨聯而非雄飛。此外,福田公司沒有任何權利向巨聯公司的債務人國銀公司主張任何權利,更沒有權利代表巨聯公司向雄飛公司主張權利。因為,福田公司與雄飛公司並沒有合同關系,也不具有其他法定的給付義務。在該案件中,雄飛公司主動招攬給付義務,這個法律責任和法律後果隻能由雄飛公司自行承擔。雄飛公司應該向巨聯公司履行租金給付義務,而沒有權利向除此以外的人履行義務。雄飛公司繞過巨聯公司,擅自、私下與福田公司達成調解協議,拒不行使各項抗辯權,應自己承擔全部責任。退一步說,即使雄飛公司按照《民事調解書》的內容向福田公司給付代償款後,雄飛公司仍然應當按照本案《租賃合同》的規定向原告履行支付租金及承擔逾期付款責任的合同義務。這在法律關系上不存在可替代性。何況,雄飛公司至今對《民事調解書》根本沒有履行,在庭審中,雄飛公司也沒有提供任何已實際履行的證據。

知情人士一陣見血地指出,山東諸城法院出具的調解書很明顯是北汽福田與雄飛公司夥同當地法院所造出來的 假案 ,是雙方私下惡意串通協議。該份協議根本未取得巨聯公司的同意,其目的很明顯,就是雄飛公司與北汽福田通過調解來剝奪巨聯公司的抗辯權與財產權等一系列權益,一系列連環圈套其用心明顯,將巨聯 踢出局 。

除此之外,記者還註意到,山東諸城法院的調解書還出現瞭案號與制作時間前後不一、調解書下發時間與巨聯公司立案時間隻差一天等眾多 人為巧合 台中環保簽證:巨聯公司向廊坊市廣陽區人民法院訴訟滿城雄飛的日期是2014年5月28日,巨聯在起訴之前與雄飛公司的談判過程中曾經明確向對方表示要訴諸法律程序。而山東諸城市人民法院的民事調解書(2013)諸商初字第833號下發的日期是在起訴日的前一天的2014年5月27日。

趕在起訴日前一天下發, 造假 痕跡明顯。

巨聯公司負責人屈俊強也證實,山東諸城法院的《民事調解書》下發完全不符合程序。該案件中列明巨聯公司是案件當事人,但該案件的一切訴訟材料(包括調解書本身)自始至終從未向巨聯送達,巨聯根本不知情更未收到通知也未開庭。北汽福田與滿城雄飛私下簽訂的該份《協議書》與巨聯公司並沒有任何關聯。

其次,該份《民事調解書》對應的案號是2013年,制作調解書的日期卻是2014年5月27日。山東諸城法院為何在2013年受理該案後不向巨聯公司、聯銘公司等相關方及時送達?巨聯公司有充分理由懷疑該案件系人為的假案。並且雄飛公司系惡意串通福田公司,兩者私下達成調解,企圖逃避對巨聯公司所負的給付義務。 他表示。

判決書與協議書相互矛盾

這之後,在山東諸城法院上演過的戲碼,在深圳法院原樣照搬再一環工技師簽證次上演瞭。

2016年,雄飛公司突然拿出一份深圳福田區法院2016年4月28日下發的一審判決書(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821號,國銀訴巨聯)宣稱:泵車已經不是巨聯公司的;因巨聯公司欠付國銀公司融資租賃款,該法院已經判決兩臺泵車歸國銀公司所有。

並非案件當事人的雄飛公司居然手中有這份判決書,身為被告的巨聯公司竟然毫不知情!這是何故?!

根據前述的山東省諸城市人民法院(2013)諸商初字第833號《民事調解書》,巨聯公司對國銀租賃公司的租金、違約金支付義務已由北汽福田代償完畢。巨聯公司對國銀租賃公司的融資租賃合同義務均已由福田公司代償。依照巨聯與國銀租賃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相關條款約定,巨聯公司付清租金同時泵車歸巨聯公司所有。何況巨聯公司本就是泵車的登記所有權人,何來國銀公司以 欠付租金 為由要求收回兩臺泵車一說?!

租金已由別人代償與 欠付租金 說法自相矛盾。(2013)諸商初字第833號《民事調解書》與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821號一審判決相互打臉!!!

巨聯公司負責人屈俊強表示,深圳福田區法院的一審判決,該公司自始自終從未接到法院的送達、開庭傳喚通知和法院判決,甚至在法院判決後的判決書也未收到。

然而,荒唐的是,《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821號判決書》的最後表示,被告巨聯公司經法院依法傳喚,均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瞭抗辯和質證權利。

在雄飛公司出具該份判決書的第一時間(2016年11月29日),巨聯公司便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國銀公司的訴訟請求。

讓人扼腕的是,深圳中院在巨聯公司出具瞭跟本案有密切關聯的完整證據鏈條的情況下至今尚未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

熟悉此案的相關法律專傢表示,仔細梳理整個事件經過不難發現,本是法律關系清晰簡單、證據充分的一個案件,卻在人為幹預下讓整個事件距離真相越來越遠,導致巨聯公司的合法財產權益遭遇重大侵害,該公司的兩輛泵車至今仍在雄飛公司手中,而租金分文未追回。並且在山東諸城法院與深圳福田區法院的先後兩次裁決之下人物兩空走投無路。

廊坊市廣陽區法院罔顧事實真相,不對此案深入調查研究就做出瞭錯亂裁判,導致此案拖延至今,這背後必定存在人為因素幹預司法公正。此外,山東諸城法院的《民事調解書》將滿城雄飛公司對巨聯公司負有的給付租金義務完全人為剝奪,導致巨聯公司的財產權益遭受重大損失。最後,深圳法院一紙判決將巨聯公司的泵車所有權剝奪。整起事件的背後是一個由國銀租賃、滿城雄飛與北汽福田精心策劃的大陰謀和大騙局,目的就是將巨聯公司拋出局外,使其人財兩空。 此案知情人士一陣見血地指出。

巨聯公司負責人屈俊強也表示,該案最初是巨聯公司最初欠國銀融資款項,而雄飛公司欠巨聯公司兩臺泵車的租金。退一步說,即便北汽福田真的替巨聯公司向國銀公司代償瞭,雄飛公司又向北汽福田代償瞭。但是,巨聯公司欠國銀的金額小(隻有400多萬),而雄飛欠巨聯公司的金額大(僅截止到2014年不計違約金已達5388541.67元)。相互折抵完之後,雄飛公司仍然應當向巨聯公司給付剩餘數額,並且應當立即返還租賃的兩臺泵車。但經過廊坊當地法院不負責任的多次裁判和深圳與山東諸城兩地法院的 配合 之下,台中環保證照申請巨聯被動出局。

事實上,無論福田公司、國銀公司還是被告,至今都不能提供層層代償的確鑿證據。

據悉,滿城雄飛公司背景深厚,幾個股東均在當地各個權重系統就職。

導致巨聯公司陷入 泥潭 難以自拔的事實真相背後與滿城雄飛的特殊背景究竟有多大關聯?(編輯:Dava )

來源:法制與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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